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三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床應用。
第五條 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部分需要嚴格監管的醫療技術進行重點管理。其他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由決定使用該類技術的醫療機構自我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規范化培訓和技術評估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創造條件。
第二章醫療技術負面清單管理
第九條 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于臨床(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一)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三)該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四)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禁止類技術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 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
(一)技術難度大、風險高,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人員水平有較高專業要求,需要設置限定條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資源的;(三)涉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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