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論文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與法律兩者各自具有獨特的功能,同時又都存在著局限,它們的關系在傳統與現代社會中側重點是不同的。我國傳統社會奉行的是“以德為本”,“以法為用”,法律雖也受到重視,但至多被作為管理國家的手段,用以樹立政府權威,維護統治秩序。在當時,法律只是被作為一種外在的、異己的工具而已,也不具有至上的權威。而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是:就規范層面而言,嚴格劃清法與道德的界限,嚴禁將二者混淆;就具體的制度運作而言,以法為主,以德為輔。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我們在向西方學習先進的法治經驗的同時應立足于我們的本土資源,傳承我們的德治傳統,注重公民道德素質的培養,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一、道德與法律的再釋義(一)道德與德治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產生的,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系的,對人們的行為以及思想進行善惡評價的原則規范的總和。道德具有以下特點:首先,道德具有時代性和階級性,恩格斯指出:人們“歸根到底總是從他們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系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觀念”。其次,道德以善惡為評價標準,處理道德問題就是運用存在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或內心信念中的善惡觀來懲惡揚善。再次,道德的調整對象側重于內心,是通過對人們內心的范導和啟發進而影響人們的行為。第四,道德具有非強制性,道德的推行靠的是輿論和內心。將道德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治國思想稱為德治。德治思想在我國源遠流長,早在西周,周公提出了“明德”和“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出是否擁有外在至高無上的德是作為政權正當性的基礎。德的思想發展到先秦儒家,已經從說明性的“建國”理念邁進到實踐性的“治國”理念,德獲取了更高的政治性的含義,直至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德逐漸成為了正統的法律思想的源泉。之后,法律思想與倫理教化思想沿著這一脈絡發展幾千年,形成了中國傳統的德治治國方略。(二)法律與法治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的定義是:“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志,以權利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睂⒎勺鳛樯鐣卫淼囊罁?,同時強調法律的至上性的社會治理方式就是法治,這是與人治相對應的一種治國方略,按照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的經典表述,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狈ㄖ问乾F代社會公認的先進的社會治理方式,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法治樹立的是法律的權威,而法律是沒有感情、不會偏私的,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公平正義;第二,在法治下執政者不能任憑自己的意愿去行使權力,從而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第三,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在運行中容易得到公民的支持。二、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打從道德與法律分離的那一天起,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就一直困擾著人們。德國法學家耶林說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學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征服其中的危險,就再無遭受滅頂之災的風險了?!弊阋姷赖屡c法律關系的重要性。道德行為的產生大多是屬于情感的激發,情感在道德中的力量是大于理性的。而在法律中情況則恰恰相反,理性在法律中占據主導,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律是摒棄了欲望的理智?!崩硇栽诜芍械倪\用是為了保證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確定性和穩定性,而道德中存在的情感因素則存在著不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當理性化的法律遭遇情感化的道德,必然對它顯示出壓抑性的力量。因此在法治社會,一方面,法律的統治有利于保障社會生活的秩序性;另一方面,則會導致情感的麻木以及人的道德感的萎縮。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的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例如: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真實債務關系,一個有法律上瑕疵的但實際上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在法律上都遭否定,而這在道德上看來是不合理的。再如:一個父親做了一件犯罪的事情,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即使是他的兒子也有舉報的義務和作證的義務,用道德的眼光來看會覺得很絕情。道德與法律的這種沖突的根源在于其評價方式的不同。道德的評價是以追求實質的正義為目的的,至于程序的合理則是次要的,也不強調普遍性。法律則不同,在法律的評價中,程序性是首要原則,普遍性是重點追求,期望通過建設一整套合理的法律制度來治理社會,而不以實現個案的實質正義作為首要目的。這種不同,是道德與法律的本質所決定的,在實踐中的確會造成一定的沖突,為此,我們應克服法律萬能論的觀念,學會接受法治的代價。但是,這并不等于面對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我們毫無作為空間,我們可以通過如下努力來緩解這種沖突:在立法中,應盡可能注意與道德協調,立法不能偏離社會的主流道德太遠;在法律移植中,盡可能注意與本民族道德的協調;在法律改革中,應盡可能推廣相關道德意識等。三、道德與法律的和諧統一道德與法律有對立沖突的一面,也有和諧統一的一面,它們的這種統一關系正是法治與德治結合的基礎。下面,我們從目的、內容與功能三方面來分析道德與法律的這種統一關系。(一)目的上的一致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首先表現在目的上的一致。以法律發展的各階段為線索,法律的目的變化呈現以下線索:奴隸與封建制社會的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奴隸主階級(地主階級)的統治秩序的穩固;到了資本主義時期,因民主、平等、自由等意識的覺醒,這一時期法的目的從秩序優先開始向平等與自由傾斜,并且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一度矯枉過正,過度強調了自由的價值;到了社會主義社會,因人民民主政權的建立,自由、平等、正義都已成為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所重點保障的目的價值。同法律的發展一樣,各時期的道德也在維護其經濟基礎的宗旨下,在自己的軌跡上發展。資本主義之前的道德以維護等級制度為目的,比如我國封建時期的“三綱”、“五?!?、“三從”、“四德”。到了資本主義時期因人權意識的覺醒,平等、自由成為了道德的首要內容。在當代中國,核心的道德內容已轉變為社會主義榮辱觀、集體主義和為人民服務的意識。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道德與法律同時作為上層建筑,受經濟基礎的制約,為自己所屬的經濟基礎服務。在同一社會形態下,道德與法律的目的呈現出大體的一致性。(二)內容上的趨同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其次表現在內容上的趨同。從起源上來講,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來,雖然現在法律與道德相互獨立,但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有許多共同點:首先,道德和法律均含有“義務”規范;第二,道德和法律都對人們的行為予以調整;第三,都具有普遍性、抽象性與反復適用性;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往往以道德為基礎,考察近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規定可以發現,道德規范中最重要的內容大都被納入到了法律體系之中,比如我國《民法》中有關“誠實信用”、“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則的規定。這些共同點為法制建設中的“引德入法”提供了理論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引德入法”應有一定限度,如果不加節制,勢必引起更大的混亂。首先,無節制的引德入法,會導致法律中的義務數量過多,對公民的要求未免過于苛刻,也難以實現權利義務數量上的統一;其次,法律的運行是要花費巨大的資源的,將過多的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來用國家公權力加以維護,其成本是巨大的;再次,自由是人類追求的最高位階的價值,將過多的道德要求寫入法律必然形成國家公權力對私人自由空間的過多干涉,甚至導致法律對良心、思想的恐怖統治。(三)功能上的互補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還體現為功能上的互補。一方面,法律對道德的實施起到保障作用,法制殘缺不全、秩序紊亂的社會往往導致道德的淪喪,法律公正嚴明、平等有序的社會常常無形中給人以道德的教化。同時,法律還將一部分關系到社會生活主要方面的道德準則以法律原則的形式予以了規定,用法律具有的國家強制力來推動社會主流的道德意識的弘揚。另一方面,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到促進作用,人的道德素質對于法律的運行效果影響巨大。就守法而言,一般來說,正直、誠實和富有同情心的人往往比奸詐、虛偽和冷酷無情的人更易于守法。在執法方面,道德能使法律的效益最大化,以行政處罰為例,單純“收錢走人”的方式當然合法,但是如果能在處罰的同時指出該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分析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提出有助于解決困難的方法則會使得處罰對象心悅誠服。在司法方面,因法律缺陷的存在,法官需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來適用法律,這就難免會受到個人情感的影響,潛在著法官不正確執法的可能性,因此應使用道德教化的方式來培養法官的良知與節操,對法官施以必要的道德約束。
見義勇為該不該立法保護。